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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目翻詳與例證翻肆
區分語用規約化言語和非語用規約化言語,是正確理解“對應詞再現”翻譯原則的重要途徑。我們認為,話語有語用規約化言語和非語用規約化言語之分。當詞目出現在非語用規約化的結構話語中時,詞目意義往往能被釋出,也就是說,其意義能列為一個個對應詞,因此,這樣的結構話語例證翻譯必須遵循對應詞再現的翻譯原則。
但是,在詞典中還有諸如諺語之類的固定結構話語,它們都是語用規約化了的言語,往往承載著一般例證所不能承載的傳遞文化信息的功能,即往往整體上作為一個推理線索在交際中使用,其中單個詞目的意義往往根本無法釋出。
因而,譯者不可能列出這種語境下的詞目對應詞,只能給出整個話語的釋義.不過,我們認為,對于這種話語結構例證,只要譯者給出了一個釋義,他就必須讓這個釋義在例證譯文中再現,猶如詞目對應詞必須在非語用規約化的結構話語例證的譯文中再現一樣。因此,這種話語結構的翻譯方法和我們提出的對應詞再現的翻譯原則是一致的。
詞目翻詳與例證翻肆
正確理解詞目翻譯和例證翻譯之間的關系,是正確理解對應詞再現翻譯原則的保證。然而,據筆者所見,目前詞典翻譯的研究對詞目翻譯和例證翻譯之間的關系研究還不夠,這主要表現在:(1)對詞目翻譯和例證翻譯不分:(`L)裂詞目翻譯和例證翻譯的關系。我們認為,一個詞條是一種復雜刺激,整體上是傳遞最佳關聯假設。忽視了這點,就可能割裂詞目翻譯一與例證翻譯的關系,從而在一定程度上不能貫徹“詞目詞翻譯其有核心地位”(章宜華,2003)的觀點,也可能不會遵循對應詞再現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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